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来源 : 广东人大网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2-10-17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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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此外,还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