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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来源 : 广东人大网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2-10-17 09:40:00 点击数 : 7775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此外,还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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