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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 (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工作规范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5-12-17 12:08:37 点击数 : 12430

潮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

(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工作规范

 

(2015年12月17日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潮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基层群众代表的联系,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是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应程序建立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载体,同时作为监督工作和代表工作联系的平台。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选联工委负责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托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选联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发送信息和相关资料。及时交办立法征求意见,立法、监督调研任务,收集立法、监督意见建议等;

(二)适时组织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工作交流会和培训;

(三)与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基层群众通过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反映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杌构)或联络员,直接听取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在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组织调研和征求意见座谈活动,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四)在开展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座谈研讨、调查研究等立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的作用,重视和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起草有关调研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充分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的职责是参与立法、监督、代表和联络群众等工作。主要工作是: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和年度代表工作计划(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和专题调研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征集基层意见;

(三)有组织地参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

(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五)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实施情况和主要问题,以及“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执法和司法工作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辖区、本单位关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监督项目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七)协助本辖区、本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并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及底线民生保障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市人大代表在充分调研、认真选题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建议,提高议案建议质量。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和联络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和代表等工作动态;

(二)做好宣传、组织引导工作,提高法治意识和工作水平,注重意见采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负责将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汇总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三)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加强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并参加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

(四)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八条 各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通过适当形式在当地公示,方便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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