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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基层疫情防控工作更有底气 让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更有法可依
来源 : 潮州日报 作者 : 杨燕芳 发布时间 : 2020-02-24 09:31:06 点击数 : 2938

让基层疫情防控工作更有底气

让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更有法可依

——代表谈省人大紧急立法体会感受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就疫情防控工作紧急立法,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一经出台,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面对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项特别性决定极具广东特色,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为我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应急、及时、高效的法治支撑。”近日,省人大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新燕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如是说。在她看来,《决定》出台及时且必要,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使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权责、权利和义务更为明晰,为基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我们看到,在此次疫情防控开展健康监测、人员车辆进出管理等工作时,基层工作人员有时候会遇到来自当事人的阻抗和质疑,这可能会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因为缺乏相应的法理知识而感到工作底气不足。《决定》的出台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刘新燕告诉记者,《决定》有非常明确的赋权条文的支持,及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置,也强调了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等可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同时,对公民的部分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临时采取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更加有效有力,更有法律底气。     

  “此次疫情的发生与交易、滥食野生动物有关。但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部分野生动物禁止捕食、交易等,并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野生动物,存在法律空白。”刘新燕告诉记者,《决定》的最大亮点便是结合我省省情特点,首次在我省对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作出规定,这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长远地说,对于群众革除陋习、建立健康的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具有正面的引导作用。”

  而《决定》的另一亮点,在刘新燕看来,便是处罚涉及疫情管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执法、审判司法实务上,《决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实现了法的衔接。”

  刘新燕向记者介绍说,《决定》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决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九个方面的列举,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惩戒,这使我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上述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了明确的立法依据。

  刘新燕还举例向记者说明,根据《决定》与现行法律,对于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犯罪的,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市民对疫情的恐慌心理,以买卖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为由进行的诈骗行为,将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依据规定,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决定》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迅速研究发出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且早在疫情防控初期,就发出《致全市各级人大代表的倡议书》,积极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这些措施都很及时很接地气,可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特别是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的‘神经末梢’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人大力量。”

  刘新燕说,作为一名来自政法系统的人大代表,她非常欣喜和自豪地看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全社会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接下来我将认真学习《决定》,宣传《决定》,并在自己从事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执行《决定》,依法从快从严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活动,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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