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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法工委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16:18:11 点击数 : 25189

《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

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保护潮州市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潮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01230日潮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为做好下一步的审议工作,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潮州人大网”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21322(星期一)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地址:潮州市枫春路中段市党政机关大院人大办公楼522室,邮编:521000。

电子邮箱:czrdfw@126.com

传真:0768-2283562

 

 

附件1

 

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工艺美术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第三条 【规范范围】本条例所称工艺美术,是指技艺精湛,以传统工艺或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将工艺美术的保护和促进产业化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工艺美术。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艺美术保护、促进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市、县(区)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其它中介组织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保护、促进工作。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中介组织办理工艺美术保护、促进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保密责任】工艺美术生产、研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工艺美术产品开发、制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艺美术技艺秘密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制作工艺美术的企业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

第八条 【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各级财政经费;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所得资金。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宣传、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项目的扶持;

(二)工艺美术珍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三)工艺美术的科研、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四)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六)对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扶持。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认证制度】潮州市市级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市人民政府设立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开展

经评审委员会评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市级工艺美术品种中确定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并制定认定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

第十一条 【择优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其它省市引进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其它省市工艺美术人才可以申请参加潮州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其它省市工艺美术人才在本市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鼓励本市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艺行业组织、企业或相关单位在条件成熟的乡村设立工艺美术工作站,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帮助乡村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升当地工艺美术传承发展水平。

第十条 【市场导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培育工艺美术产品市场,发展“互联网+”网络贸易体系,推介本市工艺美术产品。扶持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作工艺美术产品。

第十条 【服务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市场信息集中发布平台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应当加强对跨市合作等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创业创新孵化育成体系。

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的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宣传、经营场地、人才培训、劳动就业、市场信息、投资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条 【品牌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品牌培育和推广。

鼓励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档次和艺术品位。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工艺美术大师申请有关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第十条 【证标使用】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潮州工艺美术证标。潮州工艺美术证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潮州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被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不得使用潮州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条 【个人标识】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本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

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或使用大师个人标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条 【大师工作室】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本市辖区内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享受本市人民政府有关中小企业、工艺美术产业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其设立大师工作室给予工作、生活上的支持

二十条 【文旅融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潮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旅游示范单位制度。鼓励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和旅游企业合作,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鼓励旅游企业向旅游者宣传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提供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旅游参观点的,可以申报为潮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旅游示范单位。

第二十条 【鼓励创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潮州市工艺美术创新成果展览和创意设计竞赛,为工艺美术的产学研合作与交流提供平台。应当鼓励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与工艺美术大师、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工艺美术技艺水平。

第二十条 【工艺振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加强对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鼓励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推动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创意设计的有机融合,推动工艺美术走进现代生活。

鼓励和支持潮州工艺美术产业的创作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丰富创作生产手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生产空间。

积极推动创意设计服务业发展,丰富创意设计文化内涵,促进创意设计产品的交易和成果转化,提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

第二十条 【会展商贸】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工艺美术博览会”,定期在本市举办工艺美术作品博览、商贸活动。

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协会、企业和工艺美术大师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宣传地方工艺美术文化,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条 【技艺传承】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提供人才支持。

市级职业技术院校应当围绕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设立专业和课程,聘请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授课。

工艺美术大师应聘在市级职业技术院校授课的,由主办单位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标准支付授课费,并享有班级冠名权。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可以直接从市级职业技术院校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市级职业技术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基地提供条件。

各级工艺美术大师应当积极开展传承工作,通过师带徒等形式培养工艺美术人才。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品骗取市级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标志,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违法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立案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二)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市、县(区)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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