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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人大历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来源 : 广东人大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17:03:40 点击数 : 1808

【党史中的人大历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尚不具备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一、1954年9月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建设


到195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已有1300余万人,其中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占80%以上,全国各省和直辖市,2/3以上的市,1/3以上的县和绝大部分的乡,都由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出了人民政府。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进行普选,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席的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这个选举法,基层选举工作于1953年3月开始,1954年5月完成。各地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毛泽东等于1953年12月8日晚在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投票站参加了投票。到1954年8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部建立。至此,除了台湾省尚未解放外,我国人民已经在25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3个直辖市,2216个县和相当于县的行政单位,163个市,821个市辖区和220466个乡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此外,还建立了65个县级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建设,为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制宪时机成熟。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拟于1953年9月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在这次大会上制定宪法。后因故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制定宪法的筹备工作在通知发出后便启动了。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整体情况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毛泽东同志在开幕词中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参加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226名代表(实际报到1211名),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经过普选产生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大会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会议胜利闭幕。这次会议是我国人民民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具体情况


9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新阶段》的社论,庆祝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社论指出,这个会议的1226名代表,代表着6亿人民的伟大意志。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了。这是我国政治进一步民主化的伟大成就。由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的中央人民政府,五年来有效地领导全国人民执行共同纲领,并逐步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在这次会议的代表中包括所有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工农劳动模范、部队的英雄人物、著名的科学、文艺、教育工作者和少数民族、海外侨胞的代表,是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空前未有的团结统一的大会。有这样的代表性,这个代表大会所讨论和决定的一切,就将完满地表达全国人民的意志。这次会议代表着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


9月15日至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


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开幕式。代表总数1226人,报到的代表1211人,因病因事请假没有报到的代表15人,报到了因病因事临时缺席的代表70人。会议实到的代表1141人,符合法定人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开幕式并致开幕词。毛泽东说,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毛泽东强调,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会议选举产生由毛泽东、王崇伦、司徒美堂、朱德、朱德海、何香凝、吴玉章等97人组成的大会主席团,选举李维汉为秘书长。会议通过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议程。


会议听取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说,一百多年以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一,就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第二,就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以往多年所盼望的宪法,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三,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就是现在我们所要制定的宪法。刘少奇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作说明。宪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和其他条文的一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刘少奇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刘少奇指出,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


同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推定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黄炎培、郭沫若、陈叔通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余心清、吴克坚、汪锋、辛志超、邢西萍、屈武、孙起孟、张苏、许广平、杨静仁、齐燕铭等11人为大会副秘书长。


9月16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由19人组成的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马明方为主任委员,王维舟、平杰三、朱蕴山、吴芝圃、成柏仁、李永、李澄之、车向忱、周素园、胡文、徐立清、涂长望、庄希泉、陈汝棠、杨之华、杨静仁、郑振铎、罗叔章等为委员。


会议还通过由25人组成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习仲勋为主任委员,丁西林、王任重、朱学范、吴有训、吴克坚、吴耀宗、李国伟、李德全、李颉伯、周钦岳、邵力子、孙志远、高崇民、章乃器、郭棣活、陈此生、陈劭先、陈其瑗、乔传珏、曾希圣、杨秀峰、杨显东、包尔汉、薄一波等为委员。


9月16日至26日,会议就各项主要议程进行分组审议和大会发言。先后共有164名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9月1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大会上发言。彭真说,我们的宪法是完全为了人民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在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可能实行的。在我们这里就根本不同,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9月1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明方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报告确认本届代表大会1226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办法》,还通过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时对发票、投票、计算票数执行监督的35位监票人人选,并宣布用无记名方式通过《宪法》时的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会议通过《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宪法》共有4章106条,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宪法》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4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国务院总理,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通过投票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5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共有4章38条,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法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于1954年9月28日公布。


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四部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于1954年9月28日公布。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共有3章42条,包括: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组织法》共有3章40条,包括:总则、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有3章22条,包括:总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人民检察院人员的任免。


9月23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扼要地总结了政府过去五年在恢复国民经济、工业化建设、发展农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改善人民生活、学校教育和科学文化事业、政权建设、外交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国家建设中的困难、问题和工作上存在的缺点。会议讨论时,有75位代表就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大会发言,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


9月24日,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在大会上发言。董必武说,五年来,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政权建设方面,我们在彻底摧毁了国民党反动政权机构以后,迅速地建立了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级人民民主政权,普遍召开了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使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从1953年起,在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规模巨大的普选运动,使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走上了更充实更完备的新阶段,从而进一步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董必武指出,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里,任何不重视人民民主权利、违反人民民主制度的现象都是不能容许的。


同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人选问题。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对拟提名的部委办负责人人选的情况作说明。周恩来说,建国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委托,代行国家权力,同时又是行政领导机关,故那时许多政府委员兼政府的职务。宪法颁布后这种做法即不适用。我们的国家大,应在民主集中的原则上适当分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般不兼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一部分参加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部分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中中共党员与党外人士的比例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中共党员与党外人士的比例相同,79人中,40人是中共党员,39人是党外的。周恩来说,这个名单取得了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的同意,在今天这次主席团扩大会上提出。如果大家没有意见,就提交小组会讨论。


9月26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习仲勋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报告说,本次会议收到提案39件。会议通过这个报告,并决定将这些提案交国务院依照审查意见分别处理。


会议还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该决议规定,所有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9月27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会议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议,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刘少奇为委员长,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等13人为副委员长,彭真兼秘书长,王昆仑、王维舟等65人为委员。


会议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会议根据国家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提名,决定任命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等10人为国务院副总理,任命了各部部长,任命习仲勋为国务院秘书长。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任命朱德、彭德怀等15人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于学忠等81人为委员。


根据主席团的提名,会议分别通过一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名单。民族委员会由85人组成,刘格平为主任委员。法案委员会由33人组成,张苏为主任委员。预算委员会由27人组成,刘澜涛为主任委员。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编写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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