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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备必审”工作指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4-01-15 11:31:47 点击数 : 3349

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备必审”工作指引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于201911日施行。为有据有序有效推进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备必审”(包括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工作指引。主要包括如下八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及其方法、步骤:

一、担当“有备必审”的工作责任

根据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落实各项制度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等形式,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明确工作职责,督促制定机关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职责,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有关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备案工作情况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制定机关。

二、明确“有备必审”的工作要求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五)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一)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其不予备案登记。

三、规范“有备必审”的工作程序

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按规定制订内部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保证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能按法定流程在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序办理。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必要时,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收到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提出意见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把握“有备必审”的工作内容

按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的;(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的。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日常的登记、录入工作中,也应当自觉树立严格把关有备必审的意识,由专人负责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及时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上述不适当的情形,作为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启动主动审查、集中专项审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不能坐等有关国家机关、法人和公民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五、做实“有备必审”的工作调研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主动审查规定(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和开展集中专项审查:(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的法律、法规作出重要修改的;(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应当组织调研,除了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之外,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大代表、专家以及利益利害关系方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并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办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时,可以听取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智库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六、建立“有备必审”的工作台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程序性、法律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建立内部工作制度,加强文件、档案管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做细、做实。一是要严格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二是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三是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四是要落实专人负责登记、录入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存疑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提出意见建议,呈报科室、部门负责人。五是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一案一档”,每个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资料、登记、审查意见、领导审批等情况都要载入档案。有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应当把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纳入;对属于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的,还应当包括相关的工作资料。

七、强化“有备必审”的工作对接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定期汇总、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情况和数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审判和检察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和具体负责人,作为联络人,及时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要对照省人大常委会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质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效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使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

八、反馈“有备必审”的工作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法制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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