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潮安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3]136号),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潮安县,设立潮州市潮安区。为依法、平稳、高效做好设区工作,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常办函[2013]262号)的精神以及潮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划调整的安排,特作如下决定:
一、原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潮安县人民政府、潮安县人民法院、潮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原潮安县管辖的镇、场(除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外)更名为潮州市潮安区××镇、场。
二、原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本届届满为止,不再重新选举区人大代表。原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的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县直寄选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其他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
三、原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潮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潮安县人民法院、潮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称谓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更名处理,不再重新选举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再重新任免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四、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更名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其届次按原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届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