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
人大工作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8日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3〕136号)、《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潮办发〔2013〕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人大工作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潮州市湘桥区原政权机构名称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称谓不变,届次顺延;湘桥区第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待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湘桥区人大代表名额后,给新划入的磷溪、官塘、铁铺三个镇安排适当名额选举产生湘桥区人大代表。
二、潮安县撤县设潮安区后,原潮安县政权机构名称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称谓随之更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届次顺延。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可不重新选举或任命。
磷溪、官塘、铁铺三个镇的原潮安县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余的原潮安县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并更名为潮安区人大代表。
三、原潮安县、湘桥区选举的潮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磷溪、官塘、铁铺三个镇的潮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划入湘桥区,参加湘桥区组织的代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