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对潮州市韩东新区
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韩江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的决议
(2014年12月8日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对潮州市韩东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就广东人保粤东西北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粤东西北合伙企业”)与潮州市韩东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东新区公司”)、潮州市振兴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振兴公司”)、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江投资公司”)、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签订的《关于潮州市振兴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书》项下韩东新区公司、韩江投资公司对粤东西北合伙企业承担的预期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及粤东西北合伙企业与韩江投资公司、潮州振兴公司、韩东新区公司、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项下韩江投资公司对粤东西北合伙企业承担的股权收购义务,向韩东新区公司、韩江投资公司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以确保韩东新区公司、韩江投资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预期收益差额补足及股权收购义务。
二、同意潮州新区新增税收从省级财政返还的部分优先用于向韩东新区公司、韩江投资公司进行增资。在韩东新区公司、韩江投资公司履行差额补足及股权收购义务能力不足时,由潮州市财政局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对韩东新区公司、韩江投资公司进行增资。
三、同意将所需预算支出纳入相应年度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