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 : 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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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10-17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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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选举。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通过人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
(3)罢免。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接受辞职。可以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以及罢免检察长、接受检察长辞职,均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