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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人事任免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人大人事任免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来源 : 广东人大网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2-10-17 15:11:00 点击数 : 18664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人事任免的形式主要包括:

  (1)选举,指以合法多数有效的表决方式选择举用有关人员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务。

  (2)任免,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免有关人员担任或者免去其职务。

  (3)罢免,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罢免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经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4)推选,指从一定的人选中推荐选择一人担任暂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代理职务。

  (5)决定任免,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请作出任命有关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决定。

  (6)决定人选,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某些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通过人选,指以表决形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出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人选。

  (8)决定代理人选,指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国家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

  (9)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加以批准认可,其对象是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10)补充任命,指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个别职务人选的任命。

  (11)接受辞职,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12)撤销职务,指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撤销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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