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6年8月30日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35名。
二、应选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按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等进行分配。其中,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确定为每个县区各10名;按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依据潮州市统计局统计的2015年末全市户籍人口数,城乡人口每13640人分配1名代表。分配给各县区的应选代表名额共240名,即:潮安区85名,饶平县89名,湘桥区48名,枫溪区18名。
三、由市安排并提交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95名,包括市联合提名代表名额、驻潮解放军单位及武警部队代表名额、市直单位代表名额和机动名额。
四、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其中,少数民族的代表一般从畲族聚居的行政村中选出。
五、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比上一届有所提高,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从严把握。
六、各县区及有关选举单位应于2016年11月下旬前依法选出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