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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具有哪些特性?
来源 : 广东人大网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2-10-17 15:35:00 点击数 : 17221

    根据人大监督权的性质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监督具有以下特性:

  (1)法律性。从人大监督的实际内容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全面的法律监督。监督的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施行,其监督行为也是严格按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

  (2)事后性。主要表现在人大监督手段的实施一般都发生在事发之后。强调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监督的事后性,有利于维护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当然,我们不能把人大监督的事后性绝对化,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事先对任何事情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

  (3)间接性。从人大监督的方式看,它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主要或尽可能地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而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4)权威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以宪法、法律为后盾,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监督权,因此,它的监督效力比行政监察、检察监督和党纪检查等其他监督形式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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