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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潮州人大网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7-06-30 11:41:00 点击数 : 7780

  为加强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潮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7年6月26日潮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为做好下一步的审议工作,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潮州人大网”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7月27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地址:潮州市枫春路中段市党政机关大院人大办公楼521室,邮编:521000。

  电子邮箱:czrdfw@126.com

  传真:0768-2218189



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冈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冈河干流和九村溪、食饭溪、新塘溪、浮滨溪、东山溪、新圩溪、樟溪、联饶溪等所有分支流以及汤溪水库、胜利水库、牛角笼水库、大潭水库等大小水库、山塘的集雨范围以及人工引水工程,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饶平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基本原则】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职责】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和韩江林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

  黄冈河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饶平县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冈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饶平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城市管理、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费保障】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黄冈河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生态补偿】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冈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黄冈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协调机制】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和韩江林场的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山塘水库、引水工程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黄冈河流域内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三)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四)协调各部门、各镇之间的工作;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省、市、县(区)协调联动的事务,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急机制】饶平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防治黄冈河流域水体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条 【河(湖)长责任制】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湖)长责任制。河(湖)长是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山塘水库、引水工程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主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并依法组织水环境综合整治。

  河(湖)长及其管理的河湖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组织对饶平县人民政府、黄冈河干流各段河(湖)长和市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组织对各镇(场)、黄冈河干流各段河(湖)长、支流、人工引水工程河(湖)长和县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人大监督】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内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市和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以及奖惩机制,引导村(居)民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黄冈河流域水质、破坏黄冈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第十五条 【环保诚信档案】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产业项目准入】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准入要求,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淘汰高污染落后产能,发展绿色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规定】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的整治。

  饶平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饶平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推动实行清洁生产。

  第十八条 【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水质监测】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冈河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指导、监督工作。

  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流的自然状况、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饶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黄冈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状况。

  第二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一】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黄冈河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二】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置临时搭建物、漂浮物。

  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排放剧毒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黄冈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登记】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流域内其他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环境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的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对无主的排污口予以封堵。

  第二十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黄冈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减排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向黄冈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编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及排污情况。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饶平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黄冈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冈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尚未自建配套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城乡垃圾管理】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韩江林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增加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黄冈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离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二十七条 【船舶管理】在黄冈河流域内航行、停泊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水产养殖管理】饶平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推进循环水、洁水养殖,指导黄冈河流域内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防止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管理】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流域水质的危害。

  饶平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一条 【水体综合整治】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最小生态流量和生态补水】黄冈河流域范围内水资源项目应当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黄冈河流域范围内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以维持黄冈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水环境质量和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制定生态补水方案。

  第三十三条 【河流生态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注重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

  黄冈河流域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微生物等综合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三十四条 【湿地保护】饶平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黄冈河流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韩江林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黄冈河流域湿地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干支流两岸、源头区和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林地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

  黄冈河流域内生态公益林鼓励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乡土树种,保持和恢复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季相景观。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现有桉树等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由各镇人民政府、韩江林场制订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复为地带性常绿阔叶林。

  禁止在干支流两岸、源头区和水库库区范围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第三十六条 【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饶平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等措施,加强对黄冈河干支流、水库等水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内河涌岸线规划管理】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自然水系行洪、排涝、航运、水生态、水景观等因素编制内河涌岸线规划,划定内河涌宽度规划控制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内河涌岸线规划应当纳入饶平县总体规划实施,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内河涌岸线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经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河岸生态景观】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

  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河岸生态景观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和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矿管理】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冈河流域的开矿、取土、采石等采矿场所的管理,划定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石开矿取土。

  饶平县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韩江林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采区以外采矿场的管理,防止采矿活动污染黄冈河流域水环境。

  第四十条 【制砂场(点)管理】禁止在黄冈河重点流域内建设制砂场(点)。禁止建设制砂场(点)的重点流域,由饶平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流域外从事制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设洗砂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管理】除河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重点河段内采砂。

  禁止采砂的重点河段,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旅游资源管理】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黄冈河流域的乡村旅游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黄冈河流域的旅游资源;各镇人民政府、韩江林场应当加强对黄冈河流域内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防止旅游活动污染黄冈河流域水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法决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水环境事件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六)依法应当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危害水源保护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临时搭建物、漂浮物,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单位或者个人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进行上述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规定范围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黄冈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规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黄冈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规处理垃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黄冈河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离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分别由饶平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规船舶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第四十八条 【违规养殖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规采矿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禁采区内进行开矿、取土、采石等破坏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由饶平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规采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黄冈河流域重点河段内采砂的,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五十一条 【依法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的,饶平县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 【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用电的决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经营的,饶平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用电的决定。供水、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决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项目,由饶平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起草,经饶平县政府常务会议初审通过,向饶平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向饶平县委常委会通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审查。市人民政府于6月22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6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黄冈河发源于饶平县上饶镇上善大岽坪山麓,全长87.2公里,流经饶平县13个镇,沿河汇集八条支流和十多条小溪流。黄冈河自成水系,全流域在饶平县范围之内,是饶平县最大河系,集雨面积1317.5平方公里,其中属县境内面积1256.1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75%。黄冈河流域人口大约90多万人,是饶平县生产、生活的最重要水系资源,承载着饶平县社会、经济、生态及人文历史的沿革与发展,是饶平县的“母亲河”。

  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黄冈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对黄冈河开展了一系列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仍存在整治效果不明显、监管联动机制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黄冈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方面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目前,现行上位法为江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而言,仍然缺乏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且法律规定分散,无法形成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法规。以问题为导向,立法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制定一部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是保护黄冈河流域水资源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条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符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条例主要涉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内容,属于环境保护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三大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二)制定条例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也有本市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借鉴《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经验,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规范了保护的具体措施,加强了监督管理,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在制度设计、部门职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等方面,不存在突破上位法的情况。

  (三)制定条例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近年来,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问题倍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在《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施行后,引起饶平县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采取地方立法的手段整治黄冈河、保护黄冈河流域的水环境成为潮州市和饶平县党委政府和饶平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立法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为今后条例的施行奠定了稳固的社会基础。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二)参考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5. 《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15条。主要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经费保障、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应急机制、河(湖长)责任制、责任考核、人大监督、社会参与、投诉举报和环保诚信档案等原则性内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二)第二章水污染防治,共16条。主要对产业项目准入、清洁生产规定、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排污口设置登记、水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乡垃圾、船舶、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管理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体综合整治等内容。

  (三)第三章生态保护,共11条。规定了最小生态量和生态补水、河流生态保护、湿地保护、生态公益林、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内河涌岸线规划管理、河岸生态景观、采矿管理和制(采)砂管理、旅游资源管理等内容。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0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以及危害水源保护区、违规设置排污口、违规处理垃圾、违规船舶、违规养殖、违规进行采矿、违规采砂的法律责任,以及依法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和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用电等的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五、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除了解决江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水环境保护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管理、环境卫生、生态保护等几个共性问题外,还结合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实际情况,创设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安排,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水环境保护诚信制度。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参照环保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产业项目准入制度。为加强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防止高污染产业落户黄冈河流域,条例明确了产业项目准入制度,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淘汰高污染落后产能,发展绿色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三)清洁生产制度。条例充分考虑黄冈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第十七条对于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清洁生产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制度。黄冈河流域工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情况,对于保护黄冈河流域的水环境至关重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对于新建工业集聚区,规定了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五)流域内水功能生态、水产、畜禽养殖管理制度。黄冈河流域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均有一定的规模,而且也是污染的主要来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应当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推进循环水、洁水养殖等内容。第二十九条对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作了具体规定。

  (六)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制度。在捕鱼过程中,部分群众存在破坏渔业资源的恶习,既污染了水资源,又破坏了生态平衡。因此,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七)流域内河涌岸线规划管理制度。黄冈河下游因围海造田等因素,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内河涌西溪、猪哥溪。猪哥溪城区段现因严重污染已不能饮用,编制内河涌岸线规划很有必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编制内河涌岸线规划,划定内河涌宽度规划控制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内河涌岸线规划应当纳入饶平县总体规划实施,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内河涌岸线规划。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经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流域制(采)砂管理制度。黄冈河流域存在非法采砂污染水环境的情况,需要加以规范。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对制砂场(点)和河道采砂管理作了规定。

  (九)流域内依法查封、扣押污染设施、设备制度。为加大对污染水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的,饶平县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十)停止和限制排污单位的供水供电制度。为加大对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的排污单位的处罚力度,条例参考其他城市的规定,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中对排污单位拒不履行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经营的,饶平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用电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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