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4月26日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潮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联席会议承担组织、协调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确定起草责任单位;商议地方性法规的提纲,形成初步意见;统筹协调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工作;分析地方立法工作形势,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合立法工作力量,协调和督促市直和各县(区)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韩师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等部门组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有关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地方立法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联席会总召集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确定。
联席会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地方立法工作的跟踪督办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有关单位,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并抄送市政府办。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联席会议,主动研究地方立法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