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4月在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文宏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8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潮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函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管委会)以及韩师立法基地、市直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员等各方面的意见。2018年10月,再次发函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条例第二次审议时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以及省直有关部门、韩山师范学院、市直有关部门和市领导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4月23日,组织召开了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条例草案表决前评估会。评估会一致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上位法规定不相抵触,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提请审议表决的要求。2019年4月23日,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潮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结合本次机构改革中涉及到部分部门名称改变或者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将条例中的管理职责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使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更加明晰。
二、删除了部分条文内容。为使条例的条文内容更为简洁,考虑到其他城市立法中都没有关于“异地垃圾”的规定,对“异地”的定义也不好界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删除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异地垃圾”的内容。同时,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宠物饲养”的内容,该条款此前是参考了深圳市的相关立法,但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关“宠物饲养”的内容也与当前我市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所以予以删除。此外考虑到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问题,还删除了关于“委托执行”的有关内容。
三、合并了部分条文内容。为使条例的结构更加严谨规范,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第三十条“门前三包”的内容合并到第十二条“责任人职责”中,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第二十六条“物品吊挂”的内容合并到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中。
四、增加补充了部分条文内容。为使条例更为完整,增加了部分内容,把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规定限定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的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同时规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