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4月在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文宏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8年12月28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立法法》和《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做好《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法工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在潮州市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本会枫溪区工作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韩师立法基地、市直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综合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后,市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调整。
3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州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我市的《条例(草案)》进行论证。来自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局、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法制办、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硕中心、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了论证会。专家论证会认为,凤凰山是我市最重要的茶叶产区,也是最重要的森林资源和水源涵养地,改善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茶叶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当地群众利用生态资源的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实现产业生态化,更有利于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草案)》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小组在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我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根本问题为出发点,准备的基础材料充分,前期工作细致、全面。二是坚持依法立法,《条例(草案)》的篇章结构合理,能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法律依据充分。三是《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上符合潮州实际,突出创新意识,地方特点鲜明。与会专家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法工委根据上述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吸纳,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条例(草案)》主要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对县区政府的职责进行调整,将《条例(草案)》中由“潮安区人民政府、饶平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表述,修改为“潮安区人民政府、饶平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将条例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市、县(区)发展与改革、林业、农村农业、自然资源、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住建、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的管理工作。”确保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推进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部分条文内容予以删除。为使条例的条文内容更为简洁,将《条例(草案)》中有关“委托执法”、“资金管理”、“分级管理”、“设立保护区标志”、“扬尘污染及处罚”的内容予以删除。
(三)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合并。为使条例条文结构更加规范,将《条例(草案)》中“生态补偿“、“资金管理”、“资金保障”等内容进行了合并。
(四)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分拆。为使条例的条文表述更有层次和清晰,将《条例(草案)》中关于“综合性禁止行为的表述”、“分出占用河道”、“毁林开荒”、“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等条文进行了分拆。
(五)对部分条文的内容进行了增加补充。为确保条文更为完整,补充增加了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森林绿化”、“林业长期规划”等方面内容的保护措施,并完善了违反这些保护措施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调整。
三、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意见
4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工委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稿)》进行讨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稿)》修改理由合理,法律依据充分,同意法工委所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