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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大代表质询权的思考
来源 : 潮州人大网 作者 : 庄瑾瑜 发布时间 : 2012-10-06 13:16:00 点击数 : 71364

质询权,俗称质询,是指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宪法权力,是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质询权是一种刚性的监督,专属于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他任何公民、组织均无此权力。有专家认为,人大代表质询权是人大代表“标志性的权力”。

人大代表质询权出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至少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如果把1954年宪法的“质问”也算在内,那么该制度在中国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而且,除宪法之外,先后的近十部法律对人大代表质询权作出规定,是人大监督诸多方式中法律规定最多的。但实践中,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的工作实践却十分鲜见。据了解,在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历史上,也仅出现过两次。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小组讨论会上,由时任清华大学校长刘达发起对宝钢选址等问题向冶金工业部进行质询。2000年,由辽宁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就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对交通部进行质询。

据了解,全国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时有出现质询的情况,但大多数地方还是处于空白状态。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是行使质询权意愿普遍不强。质询是一种针对性较强的监督方式,在有的人大代表看来,提出质询案近乎与受质询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唱对台戏。受质询的部门也会或多或少地认为,受质询是因其工作上的过失而是“被人大代表叫去质询”,无论结果如何,都会为他们今后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普遍的部门对质询二字十分敏感。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由于自身认识层次的影响,认为提出质询会得罪人。所以,不愿、不敢行使质询权的心态和观望的心态普遍存在。同时,由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的宣传不够,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行使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不甚了解,也就很少出现主动行使质询权。   

二是质询权行使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有权提出质询案,这使质询受到时间的限制。各级人代会举行的时间都是相当紧凑的,大会议程和会期在预备会表决确定后,其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议程。如果大会出现一次质询案,大会的议程、会期会被动改变,这不但给大会的组织增添了难度,而且时间上的限制使质询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再者,人大代表的质询权被限制在会议期间行使,在短短的会期内代表们要听取和审议六大报告,有时还加上选举,代表们没有更多的精力来提出质询案也是可以理解的。而闭会期间只能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受常委会自身建设问题的影响,对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行使也产生无形限制。

三、质询权行使缺乏具体配套措施。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是人大诸多监督方式中最多的。但所有的法律对此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质询怎么发起、适用怎样的范围、怎么召开质询会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均增加了质询的操作难度。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因为从未发生质询情况,而没有制订相关工作程序规定。

如何充分发挥质询在人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一、要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质询,其目的在于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人大代表质询案在实践中少见,在一些地方甚至从未被提及,并不说明当地“一府两院”的工作无可挑剔,人大代表无可质询。既然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权,就应当善于大胆运用质询权,表达人大代表参政的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要认识到质询与坚持党的领导具有一致性。“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当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时,也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人大的质询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如果得到合理充分的运用,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从而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达到维护社会安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目的。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相信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尊重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权力,积极引导人大代表转变思想认识,鼓励人大代表勇于行使质询权,并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质询程序规定。如针对实践中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存在的时间限制问题,人大常委会可在人代会召开前通过事先征求意见,了解代表是否存在提出质询案的意向,在会期安排和议程安排上给予适当调整。确保质询过程有充分的时间。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和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视情况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综合归纳后,转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案向“一府两院”提出,让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也能通过合理、畅通的渠道,“间接”提出相关质询案,提高人大代表质询的积极性。对一些经质询未能解决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结合人大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同时将质询情况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提出对政府相关人员的免职案。

本文系潮州市第二十届人大新闻奖获奖作品,作者单位: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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