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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 : 潮州人大网 作者 : 庄瑾瑜 发布时间 : 2012-10-01 11:30:00 点击数 : 20376
 

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其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人大机关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市人大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各类人民群众信访事项,突破传统工作模式,通过协调方式成功处理了几宗重大信访案件。

一、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是人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

有人认为,人大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不享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直接处理解决信访具体问题的职责,是不能行使协调的权力的。这是一种普遍存在认识偏差。事实上,正是由于信访机构,包括人大机关信访工作部门都不享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直接处理解决信访具体问题的职责,以致信访工作基本处于“收收转转、文书往来、不痛不痒”的尴尬局面,信访部门俨然成为信件的“中转站”。而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在转来转去之间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于是,群众多次上访、多头上访、越级上访,信访事项多次交办、多次答复的情况也就时有发生。实践中,有的部门和单位对人大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重视程度不高,一些工作人员甚至对人大信访工作表现出极不耐烦的情绪,甚至认为是有人利用人大机关在为群众“出头”,其后果就是群众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是由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等于不处理问题,只不过是处理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和“一府两院”的部门相比有所差异而已。群众向人大信访,寄希望于人大,如果问题在这个“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机关都得不到有效的处理,那么人民群众对人大还有何信任可言?人民群众投诉还有什么门?可见,通过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是人大常委会接受群众申诉的客观要求。从法律依据上看,《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规定》,均规定:对被确定为重点信访件的办理情况,人大机关信访部门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监督有关部门对某一具体信访事项进行协调,跟踪督办的方式之一。在特殊的情况下,人大机关应当派员参与相关协调工作。《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更明确了人大机关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责,其中第十五条直接规定: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是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二、市人大机关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的实践。

近几年来,市人大相关工作委、信访部门对一些可通过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通过提出建议交有权部门处理,并派员参与协调;或根据群众请求,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取得较好的成效。如,2006年,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协调解决一宗长达十三年的老信访案件。此案中,信访人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妇,因其祖遗房产继承问题,与亲戚发生纠纷。经多次民事、行政诉讼无果,自1994年起长期向市人大机关信访。经多次进行深入调查,多次将案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终无结论。但信访人依然信访来访不断。后经再次审查发现,信访人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与相关行政部门1992年在审批建设许可时所采用的证据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相关行政部门于2003年再次变更行政许可的内容,但没有按法定程序履行告知手续。市人大机关认为:此举可视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是,告知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并建议信访人从“和为贵”的角度,与行政相对人(第三人)进行和解,以减少诉累。同时,市人大工作部门主动同法院勾通,听取法官院的意见,达成了促成案结事了的共识。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司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邀请人大机关同志协助庭外调解工作,经多次与当事人双方及其主要社会关系人座谈,使当事人双方诚心接受调解。经法院承办法官的努力,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人大机关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的建议得到落实,信访人长期反映的信访问题得以解决,亲戚间也化干戈为玉帛。

又如2007年,市人大机关成功协调一宗跨部门、跨级别的信访案件。该案件系一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案件涉及了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信访人(受害人)因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自2005年起多次向市县两级政法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经多次转办,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信访人认为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相关部门认为信访人是无理取闹。由此,双方矛盾越发深刻,派生出多个民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市人大机关受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转办件后,认为此案有协调解决的可能性。鉴于信访人与主要办理部门已失去相互信任的基础,且问题涉及两级多个部门,由市人大机关主持协调工作较为适合。经常委会领导同意,在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市人大组成协调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协调。经多次耐心地解释法律、做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对后续赔偿问题和由此派生出来的多宗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协调工作也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多宗民事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得到调解。从这一案例看,对一些跨部门、跨级别的信访问题,可能因主要办理部门的职能限制,也可能因信访事项之外的问题而增加解决难度,人大机关更应当发挥作用,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信访群众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协调解决信访事项搭建平台。近期,市人大机关采取这一工作模式,会同市公安机关,又成功协调解决一宗信访案件的补偿问题。

三、人大机关协调处理好信访事项的思考

以协调方式解决信访事项具有针对性强、效率高、效果明显的特点,但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受制于众多因素,如需要一定专业知识、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信访事项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愿等。对人大机关的信访工作而言,做好协调工作,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重信访工作经验积累。实践中必需由人大机关参与协调的信访事项较为少见,这并非是可以掉以轻心的理由。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没有平时的经验积累,就无法从众多的信访事项中分辨出那些可以通过协调解决的情况,更无法熟练掌握协调的工作方法。人大机关如此,其它部门亦然。一是戒除“官本位”的思想。有些信访接待人员认为群众上访主要是反映问题,信访部门也无权处理,所以对群众爱理不理,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不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二是戒除厌烦的态度。来访群众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在语言表述上可能不清楚,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听明白他们的意思。也有的信访群众情绪急躁,言语偏激,反映问题不得要领。这需要信访接待人员耐心倾听,弄清楚事情经过,然后从他反映的情况中找出焦点问题,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要运用法律知识加以解释,合理部分应建议群众通过适当程序寻求解决。三是戒除敷衍的作风一些信访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是尽力想办法解决,而是能拖则拖,让群众由信任到失望,容易导致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信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群众反映问题,根据信访事项性质,依法转办,并抓紧时间解决落实跟踪督办,尽最大可能为来访群众排忧解难。

2、寻找人大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的结合点。信访群众来自基层各地、各行各业,反映的大量问题涉及人大本身和“一府两院”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绝大多数情况真实可靠,相当部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人大信访部门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而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认真依法处理好每一件信访案件的同时,还要对这些宝贵的信息资源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综合分析,理出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找出带普遍性、代表性的案例,抓住带全局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服务。人大常委会要将人大机关信访工作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逐步将信访与监督的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促进人大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群众信访反映相对集中的热点问题,往往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社会问题,纳入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从而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

(作者单位: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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