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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一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2-18 11:09:39 点击数 : 26735

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一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日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切实推进《决定》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工作,全力打好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于2月13日制定下发了《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大局,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要迅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各项具体规定,确保《决定》在我市得到有效执行、准确落实。

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组织精干力量,针对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所涉及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作出相应解读,以帮助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干部加深对《决定》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依法依规防控疫情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决定》在我市得到有效执行、准确落实。

一、《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在疫情突出的特殊时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本职能;是为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是以法治方式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二、《决定》的法律效力

在疫情防控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法律性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我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属于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与我省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并具有特别规定优先的效力。如果出现与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形,《决定》的法律效力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决定》的出台有利于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省级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众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决定》,采取最强有力的措施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工作。

三、《决定》的法律适用

疫情防控涉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既涉及对相关人员的排查和隔离、相关物资应急保障,还涉及社会管理诸多工作。特殊时期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特别规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同时,也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与疫情有关的民、商事纠纷,治安问题、刑事犯罪问题时提供了更明确、具体的法规性适用依据,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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