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二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决定》构建了严密的立体化疫情防控体系
《决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为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
构建了“统一领导、上下联动、纵横交错”的立体化防控体系:一是明确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二是明确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明确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决定》的规定构建了一个在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纵横交错、联系紧密、高度协调的疫情防控体系。
五、《决定》作出了特殊的授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最大限度支持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疫情防控责任的法定主体,并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因此,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联合的名义发布决定、命令或通告等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因为这些决定、命令或通告等,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授权是为疫情防控特别需要临时设置的,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必要、适度”原则,谨慎运用,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互相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