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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三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2-20 15:05:42 点击数 : 26728

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三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六、基层是疫情防控的主战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疫情防控的重点在基层,为了切实推动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决定》第三条做出了“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全力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指导性规定,并对镇(街道)和村(居委)两级防护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求其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以及疫情严重的城乡社区防控力量的布局。对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求其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二是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三是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四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五是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此外,《决定》第三条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在疫情防控中的具体职责,要求其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居住区,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这些细化的规定,为我们各个基层组织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例如我市广大农村的民风民俗较为传统,每年春节正月至二、三月期间都有很多传统的民俗活动,特别是“游神赛会”、“摆神前”、“灯头”等,今年这个时间恰好与疫情爆发期相重合,这就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何避免和制止因为开展这些传统民俗活动而引发的人员聚集,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需要依赖我市的各个基层组织充分做好群众的工作,在联防联控中充分发挥好监督动员作用。
  七、单位应切实承担起防控的主体责任

    单位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主体,在疫情防控这个特殊阶段,也需要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决定》第四条把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具体的单位,并对其责任事项进行细化,要求全省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卫生消毒,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并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健康监测,督促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要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并落实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求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文体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并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结合我市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实践应用过程中,我们应当着重注意的是,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好本单位内部的防疫措施,又要按照各自的职能,承担起疫情防控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公共服务行业的单位,应把防控的措施做实、做细、做到位。例如在公共交通运输方面,既要做好车站、办公场所的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管控措施,又要做好司乘人员、交通工具的防控措施,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应佩戴口罩上岗,同时要求公交车乘客必须佩戴口罩乘车出行。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农产品市场、超市、商场等,防止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出现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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