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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法工委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16:44:05 点击数 : 18549

《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对潮剧的保护与传承,促进我市潮剧可持续发展2021年8月中旬,潮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91日潮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做好下一步的审议工作,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潮州人大网”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21108(星期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地址:潮州市枫春路中段市党政机关大院人大办公楼522室,邮编:521000。

电子邮箱:czrdfw@126.com

传真:0768-2283562

附件

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潮剧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其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护对象】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腔、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剧本、曲谱等;

(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化妆、盔、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保护原则】潮剧保护传承应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对在潮剧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潮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等工作。

第七条 【人大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潮剧保护传承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资源调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潮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潮剧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潮剧资料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调查潮剧资源,应当搜集、整理并妥善保存与潮剧相关的历史文献、代表性实物和其他资料,防止损毁、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潮剧调查,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潮剧资源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第九条 【保护清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布市级潮剧资源保护清单。保护清单应当包含潮剧资源类别、项目名称、资源存续状况等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潮剧资源调查情况,将能够体现潮剧优秀文化,具有历史源流以及戏曲美学、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项目推荐列入本市潮剧资源保护清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潮剧资源保护清单的建议。

保护清单确定的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申报非遗目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保障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潮剧保护传承的财政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文化惠民、艺术发展资金等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潮剧保护传承保障经费。

潮剧保护传承经费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组织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的组织建设,强化国有文艺院团的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突出国有文艺院团服务基层群众,承担政策宣传、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职能,增强国有文艺院团活力。

第十三条 【队伍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潮剧保护传承工作队伍的建设,通过培养、培训、引进等多种方式,完善潮剧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等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保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编制的潮剧专业技术人才和演员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潮剧行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招聘的条件、要求和方式,满足潮剧专业技术人才和演员的引进需要。

第十四条 【展示展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文化专题展示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打造集潮剧传承、演出、展示、旅游为一体的潮剧文化片区,促进潮剧文化与古城旅游融合。

市人民政府、湘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城区设立包括潮剧大戏院、潮剧茶楼、潮剧文化展示馆等市级潮剧文化主题园区,打造潮州文化名片和展示窗口。

潮安区、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表演场所建设,在县(区)城区设立符合潮剧演出要求的戏院。

鼓励和支持县(区)、镇(街)、村(居)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建设潮剧表演场所、潮剧文化展示馆,开发打造具有吸引力的潮剧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组织在剧院、乡镇(街道)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商贸中心集市、旅游景点、特色街区乡镇等集中展示展演潮剧艺术。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潮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潮剧演出团体到基层开展公益性演出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创作机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潮剧表演团体和创作、研究机构或者人员加强潮剧剧本的创作、创新,提高潮剧表演的欣赏性和吸引力,打造具有时代和区域特色的、易于传播和接受的潮剧精品,开拓潮剧演艺市场。

潮剧精品创作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义核心价值观、红色革命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潮州乡土文化等题材,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积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知识产权转让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的优秀潮剧剧本。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潮剧剧本的创作。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潮剧营业性演出团体、潮剧社会组织、潮剧保护单位和潮剧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潮剧营业性演出团体、潮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潮剧教育】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潮剧专业和开展潮剧教育培训。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人才定向培养等办学机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课余潮剧兴趣班,与潮剧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文创产品】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指导,引导工艺美术企业、职业技术院校、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结合潮州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础实际,研究创作以潮剧文化为题材的旅游工艺品,促进潮剧文化传播,丰富潮州工艺美术产业的内涵。

以潮剧文化为题材的旅游工艺品研发、创作,符合规定的应当优先纳入潮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目录,并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 【宣传推广】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潮剧文化宣传,创新潮剧文化传播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普及、宣传、推广潮剧文化。

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展示潮剧文化,增强展示效果。

第二十一条 【鼓励措施】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成立潮剧艺术表演、学术研究团体,或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史料、捐赠实物等形式参与、扶持潮剧的传承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区域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汕头、揭阳等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潮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

(一)共同设立潮剧艺术节;

(二)协同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五)协作开展区域潮剧人才培养工作;

(六)发挥戏曲院校作用,支持潮剧演出团体发展;

(七)保护合法设立的潮剧团体在当地正常开展演出活动;

(八)共同推进潮剧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九)共同创建潮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

(十)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业保障】潮剧表演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维护、保障潮剧戏曲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潮剧表演团体,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在潮剧排练和展演过程中出现的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的特殊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第二十四条 【市场规范】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演出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培育健康良好的潮剧演艺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潮剧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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